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复核单位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抽签方式抽取,并与复核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按规定向复核单位预交全额的复核费用。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未超过±3%的(包括±3%),复核单位退还被投诉人预交的复核费,招标控制价按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准,不再调整;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复核单位退还投诉人预交的复核费,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并告知招标人,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重新公布。
四、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
五、招标人和受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不得有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受委托的复核单位应客观、公正复核招标控制价,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将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2.备查登记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注意事项:请各相关单位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招投标监管处(1506室)领取正式文件